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1-01 09:53  浏览次数: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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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并有相互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车规定

(一)乘客候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方自觉排队,车辆进站后,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上下车,有序登乘,不得拥挤和抢占座椅,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乘客在BRT站台内候车时应在“安全候车线”后排队候车,严禁倚靠屏蔽门或翻越护栏。

(二)乘客应互相谦让,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三)赤膊、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乘客应配合司乘人员及站台管理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品进行检查。

(五)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乘车,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及军警犬等工作犬除外。

(六)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人员谢绝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七)乘客对所携带的行李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严防被盗,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物品损坏自理;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乘车,须妥善包装。若行李或物品对车内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时,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八)乘客不得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在车厢内饮食、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音响设备,不得使用外放功能播放视频、歌曲;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做好自我保护,要坐(站)稳扶好,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不得随意走动或上下车;车辆行驶中,乘客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十)公交车内及候车站台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不得乞讨、赌博、卖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十一)乘客应按票额规定的乘车距离乘车。

(十二)如遇紧急情况,乘客要听从司乘人员指挥,主动帮助老幼妇孺疏散,不推搡、不踩踏,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十三)乘客应积极响应防疫号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第五条 票务规定

(一)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并有义务配合查验。贴有照片的公交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乘车卡上的照片、印章应完整、清晰。无票乘坐、越站乘坐、使用废票、未带乘车卡或持过期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交车的票价购票。拒不听从驾驶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二)投币乘坐无人售票车时,须自备零钱,自觉将钱币展开足额投入票箱。乘坐BRT公交车时,乘客应先购票,后进入站台候车;一旦出站,须重新购票。公交车票一经售出,不予退票。

(三)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儿童免费乘车;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时,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并有监护人陪同。

(四)乘客携带重量超过10公斤少于15公斤、体积超过0.05立方米少于0.1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少于0.5平方米、长度超过1.5米少于2米的行李物品乘车,应购与乘车人同额车费。

(五)所购车票限当次乘坐,司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仍然有效;公交车中途因故不能运行时,乘客可以持票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六)乘车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额不足时,应主动购票。

第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乘车卡及其他违章使用乘车卡乘车的,司乘人员有权暂扣乘车卡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借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等违规行为,应当补交车票款,乘客拒不补交的,司乘人员及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禁止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安全的行为:

(一)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箱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擅自进入车辆驾驶区域等明示禁入的区域;

(五)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六)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客运安全的行为。

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遵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等单位制定并发布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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